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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哪些情形下,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不批捕者不予逮捕?

来源:洛阳刑事律师网时间:2021-02-26 18:51:24

  当事人咨询:律师您好,我想请教下,哪些情形下,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不批捕者不予逮捕?

  洛阳刑事律师解答: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不符合以下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行为;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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