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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洛阳刑事律师网时间:2021-02-26 18:48:32
洛阳辩护律师:外国人在我国犯罪,该由谁立案侦查?
外国人在我国犯罪,该由谁立案侦查?
(1)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内的,由该外国人被抓获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或者航空器最初停泊或者降落的中国港口的地(市)级以上交通或者民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外国人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地(市)级以上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人境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哪些情形下外国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1)根据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或者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内犯罪的,除法律有些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
(2)根据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根据普遍管辖原则,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我国刑法;一般而言,对于反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等战争犯罪,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劫持人质罪,适用我国刑法;
(4)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国外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外国人犯罪如何批准逮捕?
(1)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犯罪的一般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杳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 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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